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》(市监特设﹝2019﹞32号),现将有关意见公告如下:
1.2019年5月31日前(含5月31日,下同)已取得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,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换证;
2. 2019年5月31日前已完成审批的许可事项(包括取证、换证、增项、变更下同),按原许可要求发证;
3. 2019年5月31日前已完成现场鉴定评审(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)且未完成审批的许可事项, 6月1日后按新许可要求发证;
4.已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且2019年6月1日后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事项,按新许可要求评审和发证。
其他情形,按照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》(市监特设﹝2019﹞32号)执行,网址:http://samr.saic.gov.cn。
特此公告。
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9年5月31日